|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6-07-13 16:32 | 点击次数: |
威财采〔2026〕9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5〕18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鲁财采〔20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整治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财政支出绩效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于深化公共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预算约束不强、购买范围泛化、绩效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深入推进,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确定具体经办机构和人员,扎实做好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需求制定、组织实施、合同履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对购买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协同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结合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监督工作。
三、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
(一)执行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各区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威海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对于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未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不得以服务事项已列入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
(二)杜绝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强化“负面清单”刚性约束,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务,特别是公文起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项目审批、保密事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外包。严禁将人员招(聘)用和劳务派遣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购买范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变相用工、违规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严禁将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等同于服务项目进行购买。严禁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交给不符合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接。
(三)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级购买主体应当把“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要求,贯穿到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严格控制履职辅助性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能够通过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完成的履职辅助服务事项,不安排购买第三方服务,杜绝出现履职人员和设施闲置仍安排预算购买服务的情形。对于指导性目录之外、确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各区市、各部门要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有关情况。
四、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一)严格预算编制。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需求,科学、合理、精准地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切实减少执行中预算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服务的,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且同一三级目录预算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无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通过拆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规范预算执行。各级购买主体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单位内控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切实改变“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款项,严防合同违约和账款拖欠。承接主体可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
(三)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内控制度。要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做好需求管理、方式选择、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关键工作。同时,强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做到“采购组织活动可委托、单位主体责任不转移”。加强购买服务事项的内部监督,将其纳入单位内部审计重要内容。对单位购买服务预算调整、金额较大项目价格论证测算等重大购买服务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执行。
(四)强化绩效管理。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购买主体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五、深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自查自纠
(一)开展定期自查。各区市、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购买主体应每年对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范围、预算编制与执行、购买程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区市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二)狠抓问题整改。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目录管理不规范、超越范围购买、承接主体错误、规避政府采购等,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逐项整改到位。对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总分析,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对问题频发、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政策培训,推动各购买主体准确把握政策、提升履职能力、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购买主体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监督,结合各类监督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威海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