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6-07-01 11:14 | 点击次数: |
一、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602000087 二、项目名称: 采购森林防火物资装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威海朗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投诉人2: 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1:山东林海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2: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采购人: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林海林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虚假承诺,应认定投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对该事项的质疑答复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构成违法。 投诉事项2: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异常偏低,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结果错误,损害投诉人(威海朗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对该事项的质疑答复违法,未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评审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七、处理决定详情 针对投诉事项1,山东林海林业机械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认定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2,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恶意低价报价情形;原评审委员会招标评审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开、评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 此外,本机关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部分第五条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内容存在规定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以改变评审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评审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