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6-01-30 08:45 | 点击次数: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1000000202502000480,包号:A
二、项目名称:全市院前救护车急救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青岛瓯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上海中路118号甲4栋1单元112
2.被投诉人1: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8号
3.被投诉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20号5楼
4.相关供应商:济南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街道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7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对全市院前救护车急救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2000480,包号:A)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对代理机构以“没有耗材报价表”为由否决我公司投标的评审行为提出投诉,认为该行为属于无依据、不合理的评审,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我公司投标产品型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具有明显价格优势,评审结果未选择我方,涉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损害公共利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内容完整的《耗材报价明细表》,没有对招标文件有关耗材供应项进行实质性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对该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方式提起投诉的情形,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