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5-09-05 15:27 | 点击次数: |
投诉人:威海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威海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
相关供应商:山东澄益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因不满意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7月24日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1001144包号:第A包,共1包)做出的质疑答复,我公司与评委王志兰存在多起项目竞争恩怨,在评审时对我公司构成歧视性待遇,评分存在恶意拉低导致评分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鉴于利害关系我公司要求评委王志兰回避此项目的评审,申请重新组织评审专家予以评审。
投诉事项2:因不满意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7月24日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1001144包号:第A包,共1包)做出的质疑答复,评分畸高畸低,评委王志兰对我公司的评分明显低于中标公司的评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不能详细的阐明我公司与中标公司之间分值差的合理理由,要求对我公司与中标公司主观分每一项所扣除的每一分作出对比并详细说明。
投诉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提出的事由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王志兰专家不需要回避,不需要补抽评审专家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按规定进行了独立评审,无需就其在评审时针对每个报价供应商的评价、打分进行解释。因此,投诉人要求王志兰专家对投诉人、成交供应商的打分、投诉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分值差向投诉人进行解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其“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1001144威海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予以废标,重新招标”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