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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应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时间:2025-08-22 08:53 点击次数: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应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于单次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作为单独项目采取其他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年度、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采购金额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其年度累计金额应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严禁利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多频次、小额度”的特点规避公开招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对发现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规范开展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科学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认真开展需求调查,确保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不得超标准采购。要审慎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在采用质量优先法时,价格因素不作为评分项。在采用价格优先法时,要充分保障采购人享有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