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5-07-31 15:23 | 点击次数: |
投诉人:威海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统一路67号四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清禧
被投诉人1: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景周
被投诉人2: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鹏飞
相关供应商: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对2025年度保洁保安服务(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1000671,包号B)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预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无效响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需按规范填写,其中“所属行业”应严格对应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行业标准。
事实依据:
经查,预中标供应商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一览表》要求。鉴于本项目对中小企业资格强制性要求,该项属于实质性偏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应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需按规范填写,其中“所属行业”应严格对应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行业标准。
2.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磋商文件附件),“物业管理”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其划型标准完全不同。
3.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物业管理”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服务内容完全不同。“物业管理”明确列在(K门类)>“房地产业”(70 大类)>“物业管理”(702 中类)>“物业管理”(7020 小类),服务内容是对房屋、设备设施、场地进行修、养护、管理、维护等,属于综合性服务;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明确列在(L门类)>“商务服务业”(72大类)>,清洁服务应属“其他服务业”(729中类)>“其他未列明服务业”(7299小类)。
投诉事项二、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违反评审公正性原则。
事实依据:
评审结果显示,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专家评分分别为78.59,86.59、94.59,针对同一供应商,评委打分畸高畸低,差值高达16分。
同时,《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证明。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质性条款一览表》)的重要环节。作为专业的评委,“所属行业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如此明显的问题未被发现?再结合评审结果,我方合理怀疑评标现场有暗示过倾向性的违规行为。请求查询录像现场是否有违法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该项目评审现场音视频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磋商文件附件),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对“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的划型标准作出相应的要求,投标单位应当依照该规定的划型标准对其企业规模类型作出判断,如实提交响应文件。
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物业管理”为(K门类)>“房地产业”(70 大类)>“物业管理”(702 中类)>“物业管理”(7020 小类);“物业管理”行业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L门类)>“商务服务业”(72大类)>“组织管理服务”(721 中类) >“单位后期管理服务”(7214小类)。“单位后期管理服务”行业指为企事业、机关提供综合后勤服务的活动。
采购文件要求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预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为“物业管理”,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合,构成实质性偏离。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评标现场有暗示过倾向性的违规行为,评委评分符合规定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如下: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