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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25-06-09 09:33 点击次数: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实现优质优价 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管理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 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都应按规定开 展履约验收。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 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 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 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 性,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 验收必严、违约必究,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一)履约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应对验收结果进行书 面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 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二)履约验收内容。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包括每一项 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 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 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 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 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 验收。

(三)履约验收方式。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 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 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 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 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四)履约验收费用。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 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 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 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 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实施程序

(一)验收前期准备。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可 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并 通知供应商。

(二)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验收 小组出具验收意见并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 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 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 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三)实施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 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  行情况。

1.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 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 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完整、细 化编制验收方案。

2.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 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 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 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 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

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四)形成项目验收书。采购人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 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 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 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 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 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五)公开验收意见。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 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 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 台上公开验收结果。

(六)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 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 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 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另外,对网上商城、框架协议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 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上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 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四、其他要求

(  )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 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处理项目验  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  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 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 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 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应 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 关的生产、技术、服务等资料。

(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 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供应商 履约评价制度,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对拒不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的采购人、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加强 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意识,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