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3 16:06 来源: 威海市财政局


       一、自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结合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安排资金,为相关工作开展及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三、对于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免条件,缴费人可选择用于抵扣后续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申请退还相应款项。(鲁财税〔2025〕2 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