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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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处置,《威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对外投资(含股权)。 (三)单项账面原值大于50万元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间因内部职能调整、管理权限变更等需要内部划转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账面原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市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十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超配等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物仓”实行集中收储、调剂共享。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资产管理模块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审批管理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无偿划转。 属于资产跨地区、跨政府级次划转的,需征得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二)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以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接受调拨单位意向及情况说明等。 (三)调出单位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为福利、文体、教育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及村级组织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二)申请文件及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调出单位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三条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转让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资产评估报告。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单位关于转让的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资产使用状况及转让原因、方式说明;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投资企业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节置换 第二十六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市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双方资产评估报告。 (二)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六)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损失核销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相关部门文件等。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威财资〔2019〕1号)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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