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栏目>威海政府采购>综合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25-10-10 09:54 点击次数:

投诉人:山西骅铭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2: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99日对威海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0000002025020003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9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研发能力评分标准涉嫌为众阳健康量身定制”的答复不合理,其回避了评分标准与特定企业优势高度吻合的核心问题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中标项目截图。被投诉人的答复未能回应投诉的核心问题,即评分标准的设计是否客观中立。该标准从人才、业绩、技术三个维度,系统性地构建了对特定供应商(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极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人才壁垒的构建:评分标准要求的“系统架构设计师”等证书,属于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中的高级别证书,获取周期长、难度大,代表了在特定技术方向上的深厚积累。众阳健康作为长期深耕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头部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和资源进行人才储备,形成了天然的“人才护城河”。这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了短期内难以逾越的门槛,实质上排除了市场上其他具备不同技术优势的潜在竞争者。

业绩门槛的倾向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研发经验的要求,直接指向了少数几家有能力承建此类大型、复杂项目的供应商。众阳健康在此领域拥有大量成功案例,具备无可比拟的先发优势。尽管条款中包含了“基层信息系统”作为备选,但在评审实践中,“平台经验”的权重和价值往往被默认高于“基层系统经验”,从而使拥有平台经验的供应商在评审中占据绝对优势。

技术储备的偏向性:尽管评分标准已将“软件著作权”扩展为“或其他相关成果”,但对“其他成果”的具体形式、技术要求和评审标准未做任何界定。在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评审专家为规避个人风险,必然倾向于采信最直观、最标准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众阳健康在数据治理领域布局深远,著作权储备丰富,而其他专注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供应商则因技术路径不同而处于天然劣势。

综上,该评分标准并非基于项目对“通用研发能力”的客观需求,而是精准地复制并固化了特定供应商的核心竞争力,构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价格分值权重设置违法”的答复不合理,其错误地将以软件产品为核心的采购项目归类为“服务”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将本项目归类为“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C16010302),并据此设置10%的价格分,这是一个定性错误。项目的采购标的核心是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熟软件产品,而非单纯的开发劳务。

《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含有形物与无形物,其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项目采购内容明确包含数据治理平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系统、互联网医院系统等。这些系统均为可独立交付、部署和使用的功能性软件产品,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对“货物”的定义,理应遵循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设定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被投诉人错误的品目归类,直接导致价格分设置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严重削弱了价格因素在评标中的权重,使得性价比不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虽然未明确提及软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软件以产品化的形式存在,可类比为货物中的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如果软件采购项目被认定为货物类项目,那么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其价格分值的设置应遵循货物项目的规定。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对“主观分占比过大且缺乏量化标准”的答复不合理,其未能提供任何可操作的量化指标,评分标准仍为主观描述。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声称评分标准“已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但这与招标文件的实际内容不符。评分标准依然充斥着大量无法量化的主观描述性词汇,缺乏可执行的评判细则。

如技术方案中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全面”“总体架构清晰”,服务承诺中的“措施完善”、“服务系统完善”等均未提供任何可衡量的客观指标(例如,响应时间、服务人员数量、故障解决率等)。这使得不同评审专家对同一投标文件的理解和评判可能产生巨大差异,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

“每发现有一处缺陷或瑕疵的扣1分”的规则,对“一处”的定义极其模糊。一个格式错误的标点符号和一个导致系统功能无法实现的设计缺陷,在严重性上有天壤之别,却可能被赋予相同的扣分权重。这种“一刀切”的模糊规则,为评审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打开了方便之门,极易引发争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依据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特点及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评投标人对研发能力评分的响应情况,本项目研发能力评分标准不存在“研发能力评标准涉嫌为众阳健康量身定制”的情

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是医疗行业软件升级改造项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属于二级品目C16010000 软件开发服务中的C16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特定行业应用软件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政务软件、财务软件、金融行业软件、通信行业软件、交通运输行业软件、能源行业软件、医疗行业软件、教育行业软件、广播电视行业软件、其他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设定为10%符合法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项目评标准列明了具体的量化指标,每个评分区间都有清晰、可操作的评判依据。不存在“评标准主观分占比过大”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