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0 10:46 来源: 威海市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20〕35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依托“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采取“虚实结合模式运行,实体公物仓以集中管理为主,由机关事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


于召开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临时性工作配备的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虚拟公物仓以原单位分散管理为主,盘活利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规划、建设和完善公物仓系统;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实体公物仓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体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和系统的运行维护;

(三)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新增、调配、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实体公物仓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

(二)督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三)按规定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入、调出、借用等事项;

(四)接受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三)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入、调出、借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原则

 

第十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缴入公物仓管理:

(一)低效运转或闲置半年以上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四)举办各种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接收捐赠)的资产;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六)待报废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七)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资产首先从公物仓借用。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通过租赁或购置方式配置资产,对拒绝接受调剂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实体公物仓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 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调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公物仓资产,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入单》(见附件1),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资产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调出公物仓资产,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出单》(见附件2),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资产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确认,报机关事务部门核准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资产归还。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查验合格后,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并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单》(见附件4)。借用和归还产生的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均由借用单位承担。

(五)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见附件5),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章 虚拟公物仓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 纳入虚拟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调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公物仓资产,资产在管理期间权属和存量不变,由原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资产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出公物仓资产,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出单》(见附件2),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资产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原则上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见附件3),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资产归还。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查验合格后,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并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单》(见附件4)。借用和归还产生的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均由借用单位承担。

(五)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流程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六章 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公物仓资产调入、调出、处置等相关事项的,应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工作,凭公物仓资产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借用公物仓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以不低于丢失、损毁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对实体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清理,确保仓内资产安全完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虚拟公物仓内闲置一年以上且超出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做好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涉改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至实体公物仓。

第十九条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将资产移交至公物仓。

第二十条 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和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将资产移交至实体公物仓。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考评等事项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公物仓管理使用较好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对于存在应入未入公物仓或履行保管公物仓资产不到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部门,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核减相关预算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市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资产共享调剂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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