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信息披露违法案,其他批准高管需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05 11:03 来源: 证监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系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涉案期间,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理结果

本案听证期间,当事人雅某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关业务虚假;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现违法等理由,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协查提供材料、有关资金往来、有关人员笔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的积极义务,一旦有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人员应当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仅凭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除责任。

2017 年12 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至30 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 年至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陆某、李某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 年4 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李某松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 年8 月,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15 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10 万元。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1/P020201106574090000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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