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0-07-28 17:51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转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采〔2020〕28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4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7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夯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姓名、住址、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供应商应当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声明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CA,实行全省CA统一认证,供应商无需重复申领。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平等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四)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现场提出询问;
(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七)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守自身商业秘密;
(八)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九)依法享受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价格扣除等政策;
(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并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
(六)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七)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情况真实、有效;
(八)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递交地点;
(九)在开标现场遵守纪律,不得影响正常采购秩序;
(十)在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答疑、澄清或承诺;
(十一)中标、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十二)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十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
(十四)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十五)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投诉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情况,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不良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信用档案中。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附件:1.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图
2.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指引
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指引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
附件1
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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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指引
一、获取采购信息
供应商可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 :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获取项目信息。
1、查询采购需求公示
对于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进行采购需求公示,供应商可在采购需求公示阶段提前关注项目信息。
采购需求公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商如有异议可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查询采购公告
供应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模块可以查看山东省内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
供应商可以按照项目名称查找自己关注的项目,并阅读详细的采购公告。
3、查询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一般只有大型复杂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购项目或者对资质要求特殊的项目才会采用资格预审。目前由于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较少, 合并在“结果公告”中列示,供应商可关注结果公告模块,查询相关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二、确认参与采购项目
供应商确定符合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能够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则可自愿参与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参与流程:
1、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首次参与山东省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准确填写供应商名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以供应商角色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对其所参加的项目进行投标确认(备案)。
3、按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
三、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1、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如有不明确的问题,可按采购文件注明的方式和时间节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答疑回复的内容同样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根据采购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①应着重关注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条款、无效投标(响应) 条款,确保不会因疏忽大意导致无效投标(响应);
②应重点关注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及评分细则,并逐一对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③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技术等组成部分编制,不得缺项、漏项,并编制清晰的目录,做到层次清晰,便于评审;
④文件编制完成后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并进行密封;
四、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
1、供应商务必于开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开标地点。
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或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开标仪式结束后,进入评审环节。
五、获取中标、成交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供应商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模块关注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信息。
发出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供应商可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模块查看合同公开信息。
3、如采购文件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 10%,供应商可以选择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七、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务必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可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解决资金困难。
3.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4.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5.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供应商可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验收公示”模块查询验收公开意见。
6.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八、收取合同价款
项目验收合格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九、权利救济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还可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和时限、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和时限,均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附件3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指引
一、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和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提起质疑的条件: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需提交的材料、数量:
1.质疑函;
2.相关证明材料。
3.无数量限制。
四、质疑函范本:
附件 4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
一、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提起投诉的条件
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需提交的材料、数量
1.投诉书;
2.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3.相关证明材料。
无数量限制。
四、投诉书范本
威海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财采〔2020〕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