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10%小股东:我们开会聊一下?有名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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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的重大决策,都要在股东大会中,经过提案和表决程序才能生效。3%小股东虽然有了提案权,却不能决定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而10%的小股东,则拥有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力。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开会”的作用:解决公司僵局 1、董事长去世,股东联合提议召开董事会 在(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092号一案中,董事长去世,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多位股东联合提起召开临时董事会,研究公司发展事项。虽然原告对董事会召开方式提出异议,但是法院认定股权大于10%的股东召开临时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要求。 法院认为 虽然京鲁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京鲁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于2007年届满后未重新选举董事会;京鲁公司董事长张金锐已经去世,亦无法履行职务;而魏月萍与李景升、贾文艺、刘春生、付桂华同为原董事会成员却已经产生分歧并发生诉讼,以董事会名义召集股东会已不具备可行性。 在京鲁公司章程本身未对董事会无法召集股东会的上述情况作出规定时,李景升、贾文艺、刘春生、付桂华作为合计持有京鲁公司49%股权的股东提议并召集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问题,是股东行使其经营决策和管理职权以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客观需要,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关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规定。故本院对魏月萍关于临时股东会召集主体不合法,京鲁公司没有合法的召集主体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2、高管不履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2016)鲁13民终4196号一案中,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在其个人股份转让后,带领其他公司高管和财务人员离开山东,回到了湖北,公司的营业手续、财务手续全部被带走,公司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一审原告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法院认为 在召集程序上,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澳林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被上诉人于嘉华在公司执行董事陈克权、公司监事李波不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前十五天进行了通知,符合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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