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0-04-08 17:40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
需求编制的通知
威财投〔2020〕11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化进程,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绩效,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是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负责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承担相关责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相应责任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前期未参与采购需求确定的,采购组织过程中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论证的,论证专家应当对其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确定采购需求的具体要求
(一)应当合法合规。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目标,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要求,不得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不得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
(二)应当体现政策导向。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要落实国家对节能环保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必须在采购需求中列明执行措施。对要求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明确相应的产品。
(三)应当完整明确。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
1.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6.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于采购需求确定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组织论证。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需求公示前,对初步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进行合理合规性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1.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200万元以上。
2.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
3.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4.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标准是否规范、描述是否准确、政策是否体现等。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可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自行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论证费用可以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执行,由采购人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支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与论证的,应当在相关领域内邀请不少于三个品牌(核心产品)的供应商参加。
三、采购需求公示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前期经过论证的项目。
(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论证意见、公示时间、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
采购需求公示后,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截止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包括采购需求的相关意见建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资料。异议供应商未提供书面意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相应采购需求;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相应意见反馈异议供应商。
采购需求公示且无异议后,应当据此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既要体现采购需求各项因素的差异性,又要杜绝人为设置无关因素。
四、采购需求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论证并公示采购需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经过论证或者公示后,仍因采购需求问题导致采购文件产生有效质疑或者有效投诉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作为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需求管理机制,保障需求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存档备查,包括采购需求的论证、公示等情况。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