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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20-04-08 17:39 点击次数: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威财投〔2020〕10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将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行为。

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严格验收时限。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三)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采购人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验收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供应商共同签署。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

(四)完善验收方式。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评估机构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付款,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强化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义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一)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2.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3.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4.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5.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二)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2.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4.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5.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6.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三)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2.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3.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4.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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