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0-04-03 17:31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
工作的通知
威财投〔2020〕7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质疑处理工作
(一)责任主体。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提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供应商质疑,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必要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有效质疑。
(三)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答复为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提起。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投诉受理。各区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应当明确投诉处理内部流程,严格审核投诉项目的管辖级次、投诉主体资格、送达时间、投诉书文本格式等要件,其中投诉书文本审核应包括是否有质疑及质疑答复、具体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投诉请求或要求、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公章、投诉人与投标人签章是否一致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投诉处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畅通质疑和投诉渠道
发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指引,拓宽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各区市财政局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允许供应商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电子交易系统)等形式提交相关质疑与投诉。
四、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投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参与投诉调解,通过建议、辅导、规劝、提供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方式,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各方当事人搭建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平台,化解投诉事项。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