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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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某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坐落于风景优美的太湖之滨。2000年酒店成立时,股东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额。张某为某酒店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监事。 2007年1月,李某发现某酒店与某公司建立了委托管理关系,由某公司对某酒店进行管理。而这家某公司恰恰是由某酒店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的公司,某酒店的其余二股东张某、王某均为某公司的股东,张某还任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某酒店与某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约定:某公司根据某酒店2007年度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提出咨询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提升酒店档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某酒店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地点;某公司每月按某酒店总营收额1%向某酒店收取咨询管理费。 “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关联交易,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某酒店公司的利益”李某说。 李某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酒店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无效。 被告某酒店、某公司辨称,两被告并非委托管理关系,而是咨询管理合同关系,该咨询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某公司为某酒店提供咨询管理未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也未能举证受到利益损害。即使两被告存在关联交易,原告也首先要证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法院判决】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基于此,滨湖法院一审认为,作为酒店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张某与监事王某又分别是某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此行为与某酒店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悖。因两被告的股东具有同一性,某公司成为某酒店的关联企业。在某酒店与某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中,某公司无需支付对价即与某酒店建立了租赁关系,同时某酒店还要向某公司支付咨询管理费。该行为客观上已损害到某酒店的利益。作为某酒店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某与监事王某与此也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亦违背了对某酒店应负有的忠实义务。 对于被告提出的两被告并非委托管理关系,而是咨询管理合同关系之说,滨湖法院认为,2007年1月1日的《咨询管理合同》形式上虽然是某酒店与某公司签订的一份咨询管理合同,但实质却是某酒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企业某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且合同内容已损害到某酒店的利益。所以该《咨询管理合同》已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确认涉及关联交易内容的合同无效。 法院终审判决某酒店和某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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