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20-04-13 17:49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财投〔2020〕14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当事人约定电子签名需要电子认证的,按照其约定。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3)采购标的;
(4)采购数量;
(5)中标(成交)金额;
(6)质量或者服务要求;
(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8)验收标准和方式;
(9)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5.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不可抗力造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合理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延期不能实现采购目的的除外。
6.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采购履行期限一年以上服务项目。
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项目,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总括合同。
(三)关于续签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对于威海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如果前期投入大、成本高、频繁更换服务商容易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成本,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经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续签合同金额确需增加的,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10%;必须超过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符合续签服务合同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采购。履行期限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期满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不得续签合同。
(四)关于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一)关于合同履行。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合同转包和分包。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采购人不得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
2.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签订分包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并同步完成网上合同备案,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及备案情况;
(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三)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出现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发起填写备案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施备案的通知》(鲁财采〔2015〕58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行程序性备案。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