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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20-03-27 19:39 点击次数: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威财〔2020〕4

 

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四、严格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出现超时办结等违反有关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327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