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19-07-26 11:38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财采〔2018〕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执行效率,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威财发〔2018〕18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将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一)支付方式。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代编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调整为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起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调整为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二)管理规定。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号)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等约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
(一)管理方式。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方式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整为由预算单位在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中实行收退自主管理。
(二)管理规定。预算单位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管理,明确退付条件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因违约而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上缴国库。
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一)管理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档案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整为由预算单位自行管理。
(二)管理规定。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按照档案保管的相关要求,予以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预算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管规范有序、查阅方便。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预算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事项
2018年底以前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在办理完付款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归档。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完善措施,实现有效管控。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市财政局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威海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