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 时间:2019-05-30 21:44 | 点击次数: |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限额内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财采〔2017〕2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2016年11月28日,威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17年度威海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威财采〔2016〕6号),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为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放管结合,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的原则,现将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采购预算
(一)列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城建重点工程方案的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暂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城建重点工程方案的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报市级部门预算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原批准预算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继续执行。项目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二、工程项目采购范围和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单位履行有关投资审批、核准手续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小额零星采购,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非小额零星采购的工程项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采购,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肢解工程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管理
(一)项目准备。
1.预算单位实施项目采购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办公业务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单位应按照《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威政发〔2016〕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预算单位应将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申请表、工程项目预算、经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维修改造方案等项目资料,报送市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审核后交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回复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和预算单位,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会同预算单位确定项目采购预算资金。
(二)项目采购。
1.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实施项目采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财政评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2.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送交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申请表及相关采购资料,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预算单位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选择符合法定情形的具体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项目采购。预算单位根据采购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优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资料归档、采购信息公开及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工作报告、工作日志等监理资料作为项目验收及项目评审的依据。
2.预算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规定,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方案和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3.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竣工。
1.项目竣工后,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竣工结算,将结算报告、结算原报资料及结算初步审核意见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2.预算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核。
3.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回复预算单位和财政对口预算管理科室。
四、小额零星采购工程项目管理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采购,具体采购活动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对自行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单位应按照《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49号)的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预算单位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小额零星采购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查报告进行抽查。财政相关科室、单位按照预算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定案报告等,批复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威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限额内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财采〔2017〕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