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省金融办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 融资性担保机构 | 1.公司治理情况2.合规经营情况3.业务开展情况4.风险防范情况 |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 保险担保科 |
2 | 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2.《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功能监管、持续监管,监督民间融资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履行监管规定和自律承诺。 | 民间融资机构 | 1.公司注册事项。包括注册资本符合,工商登记事项等。2公司治理情况。“三会一层”建设及高管人员备案等3.合规经营情况。公司投融资事项符合监管规定情况4.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风控制度、财管制度、风险准备金拨备等运行情况5.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业务数据、重大事项报送情况等。6《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及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抽查的其他事项。 |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 地方金融科 |
3 | 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依据《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 (省属企业出资控股且明确为省管企业的权益类交易市场除外) 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 | 合规运营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交易情况 |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 资本市场科 |
4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 现场检查 | 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9〕82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鲁金监字〔2016〕9号)第五十八条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或聘请中介机构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 小额贷款公司 |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情况。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高管备案、制度建设、重大事项变更、融入资金情况等。2.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情况。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的建立及完善情况、信贷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会计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计算机管理、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3.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4.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洗钱行为、暴力收贷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 银行科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查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 |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1.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对外经营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4.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经理、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互助资金的;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 政策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