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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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威财采〔2020〕40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预算单位在将采购需求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因场地、工作任务等原因10日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经预算单位提出,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预算单位可另行择优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市,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省或者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范围内,对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预算单位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预算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通过商城实施采购。 (三)小额零星自行采购。 各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项目。自行采购限额为同一“二级品目”(例如 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是指预算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编码以《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见附件)为准,其中G10101、G20102、G30209......为“二级品目”。各预算单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细化明确到最底层品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除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财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变更及进口产品审批流程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自动备案通过。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 (二)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2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10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四、适用自行签订采购合同情形 (一)拟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各预算单位要提前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并在初始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后,自行续签合同即可。 (二)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后,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 五、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市场调研、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公开公示等方式,结合政府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依法依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避免因过度公开招标影响采购执行效率;项目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六、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分步实施,市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市预算单位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具备条件的区市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七、加强支付和交付管理 预算单位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它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切实加大落实力度。年中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选择确定中充分体现对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政府采购项目按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九、其他事项 (一)各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码编制),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进口产品项目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 (五)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支付。 (六)本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七)各区、市可根据本目录自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明确小额零星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采购形式以及代理机构选择等适用情形。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威财采〔2020〕40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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