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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19-05-30 23:45 点击次数:

《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威信办字〔2017〕8号文)、《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三、信用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信用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包括使用、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以及参与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四、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失信行为依据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出具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结论文件认定。

  五、单位或个人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或个人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前,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如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应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在信息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执行。

  六、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是什么?

  单位或个人存在列失信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对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予以限制。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除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外,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取消其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或者缩减有关财政资金安排规模2年。属于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2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和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格。

  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暂停其所有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资格2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资格。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资格。

  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作为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缩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2年,情节严重的缩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5年。

  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资格。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