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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2019-05-30 23:38 点击次数: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

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财发〔2018〕10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威海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

 

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

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政发〔2016〕27号)和《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  使用、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以及参与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发生失信行为的,纳入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以下简称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  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失信行为依据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出具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结论文件认定。

第六条  使用、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报虚假项目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财务状况,伪造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投资计划或绩效目标差距过大的;

(七)存在同一项目多头包装、虚假出资、虚列收入或支出、大额白条入账、自筹资金不到位、不依法设置账簿、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和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性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十一)拒绝、阻碍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或者拖延、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为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绩效评价等出具虚假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履行必要执业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含以下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8.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9.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2.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第九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十)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十二)未按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十三)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十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十七)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十八)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十九)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二十)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二十一)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二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二十三)设定采购最低限价的;

(二十四)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

(二十五)开标、报价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情况的;

(二十六)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二十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定合同或验收合格条件的。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

(八)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九)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十一)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二)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第三章  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审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当月核实认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经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符合第六至第十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其中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经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行政、纪律、刑事责任的;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

(四)经市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前,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如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应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在信息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执行。

第十五条  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由市财政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或按照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的事由,以及所依据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行政公文及行政决定的名称和编号;

  (三)信用负面清单或失信“黑名单”的移出日期(其中失信“黑名单”的移出日期为3-5年);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对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予以限制。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除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外,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取消其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或者缩减有关财政资金安排规模2年。属于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2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和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暂停其所有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资格2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作为采购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缩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2年,情节严重的缩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5年。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至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移出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信用惩戒期满后,相关惩戒措施自动失效。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撤销的,市财政局应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申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上级部门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政策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威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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